衡水市冀州区宝洁生活垃圾处理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号

发布日期:2022-05-20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1123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220

衡水市冀州区宝洁生活垃圾处理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1798437809K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双冢村西        法定代表人   范元英   

我局于 2022 3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 20223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3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

    2022年5月9日对衡水市冀州区宝洁生活垃圾处理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2.监测状况:监测项目或频次或点位达到80%未达到95%,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