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 >> 污染防治

关于征集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3 作者:固管中心 访问量:427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集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强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作用,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和科研项目征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4-111和我市实际工作需要,拟建立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专家人选。

一、征集范围及时间

从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及化学品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协会学会、专业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征集时间:2024820日至920日止。

二、征集、推荐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按照相关规定将拟聘专家名单在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

三、专家推选条件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二)熟悉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了解掌握关于新污染物治理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技术要求。

(三)在新污染物治理所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能够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和意见。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记录。

四、申报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章(退休人员除外)的专家申请表。

(二)能证明学术和专业成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于2024920日前发送至hssggzx@163.com,邮件注明新污染物治理专家资格申请+单位(或姓名)

五、专家管理

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向社会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市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可终止其专家资格,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索取或者接受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3次以上的。

)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人: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刘亦潇 

联系方式:0318-2220949 hssggzx@163.com

邮寄地址:桃城区育才街169号广厦嘉利中心

衡水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专家申请表.docx

                   

                                                                                      衡水市生态环境

                                                                         202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