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
申报工作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处置费用高、收集转运困难、管理风险高的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紧急通知》(冀土领办〔2020〕2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公开征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可依托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收集体系,也可在现有废矿物油收集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机动车维修行业收集试点基础上提升改造增加收集种类,建设收集试点,其他社会力量也可参与建设收集试点。
二、经营范围
(一)收集服务对象和范围。原则上收集衡水市域内年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由于产废量小且省内没有处置单位需要集中到一定数量后转移到外省的危险废物(不包括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医疗废物、废铅酸电池、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反应性危险废物和废弃剧毒化学品,严禁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二)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小微企业既可选择收集试点单位也可选择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遵守市场秩序,严禁价格垄断、严禁人为设置壁垒。
三、建设及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2021年10月底之前投入运营。
(一)建设要求
收集试点单位建设条件参照《关于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0〕159号)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试点条件。
1.收集试点单位应位于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厂区独立并封闭。危废库面积不小于800平米,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3000吨。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危废库应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应有签订聘用合同的管理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台账记录、库存管理、平台登记、联单转移等日常工作。
3.收集试点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电子秤、地磅,进入危废库需使用门禁卡。
4.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危废库应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的堆放要防风、防雨、防晒,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配备智能电子秤,确保收集的各类危险废物能够分区分类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6.应有 2 辆以上签订协议或自有厢式货车,负责服务站点的危险废物运输。运输车辆上配备必要的包装容器,重量计量设备,对承运的危险废物要有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撤。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和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健全转移交接单和台账制式,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案。
(1)台账记录制度。试点单位须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2)内部监管制度。贮存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
(3)人员培训制度。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受训人员须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监测设备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或者爆炸的应对等。
(4)环境监测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二)管理要求
1.收集试点单位要在日常收集危险废物过程中做好产废企业的监督工作,一旦发现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违法行为,要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合作协议中应包含发生危废违法案件,收集试点单位负有连带责任的内容。若发生危废违法案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对收集试点单位的考核中减分。
2.收集试点单位为产废企业提供“环保管家”式专业服务,帮助产废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范危险废物台账和贮存措施等,为企业统一制定应急方案,全面提高涉危险废物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3.收集试点单位要结合服务对象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确保服务对象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危险废物收集过程可用纸质联单记录,由收集试点在平台统一登记入库。
4.收集试点单位全部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统一监管,要及时通过平台录入危险废物收集、入库和转移信息。转移交接单及台账资料保存五年。危险废物转移到综合经营单位要通过信息平台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提交材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请参照评分方法中的评分项目,并按照附件中格式,规范填写申请书与承诺书一同上报。
五、评分方法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所有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比选,并将比选结果公示。
具体比选项目如下:
1.参评单位原企业经营状况和业绩。
2.参评单位原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3.参评单位原企业是否有对危险固废管理的相关经验。
4.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5.拟投入资金额度及可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明。
6.企业拟选厂址可行性和合理性评比。
7.厂区布局和污染防治的先进性比较。
六、其他要求
请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单位于2021年2月25日-3月4日(8:30-12:00、13:30-17:30)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逾期不再受理。所有材料都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并附U盘存储扫描件,各申报单位自行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好并封口、加盖公章。
联 系 人:赵明茹
联系电话:2220949
地 址:新华路育才大街交叉口广厦嘉利中心7楼710室市生态环境局固体科。
附件:1.申请书
2.承诺书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