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取消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材料的通告
按照《衡水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要求,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过程进行优化,取消审批过程中关于“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的审批材料。
衡水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和衡水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中一并不再报送相关审批材料,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