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自2018年12月28日公布实施,对规范全市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提高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质量,制定本补充方案,对原《方案》进行补充修订。补充说明如下:
一、细化了交通干线明细,明确了各类交通干线边界,补充了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的声环境管理要求。
具体为: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交通干线定义及实际情况,规范交通干线等级名称。具体为:衡德高速等级由“快速路”规范为“高速公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等级均由“城市环路”规范为“主干路”。
明确了交通干线边界: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边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样栏或堤外坡角;
明确了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明确了已划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生活小区、村庄等声环境管理要求。
具体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生活小区、村庄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细化了交通服务区域明细,补充了站场占地面积。
四、补充了乡村区域声环境管理要求。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明确了4b类功能区两侧距离划定要求。
具体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六、明确了解释单位等事项。
《区划方案》及补充说明由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补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