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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4月22日18时至25日24时加强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admin 访问量:150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按照河北省《全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查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应急响应减排效果,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重污染天气过程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经上级领导同意,报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工业企业启动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127号)要求的基础上,定于4月22日18时起加强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解除时间初定为25日24时。具体加强减排措施如下:

一、 工业源减排措施

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工业企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127号)减排要求的基础上,市大气办《关于做好“环保标杆企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标杆工程”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气领办2018〕381号)附件1中23家环保标杆企业须按照大气污染物减排30%的比例进行限产或轮停,请相关县市区制定落实好以上企业的减排工作。

二、 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4月22日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市主城区外环线(含)以内)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环境执法、城管执法、住建执法、交通执法、公交、无线电监测车辆、运钞车、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有明显标识的单位通勤车(班车,核载9人以上<含9人>中型、大型客车);经市商务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统一标识的鲜活农产品运送车辆。

二、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市大气办《关于做好“环保标杆企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标杆工程”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气领办2018〕381号)附件2中5个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标杆工程(保利拉菲公馆、天正·御龙湾、上海公馆旗舰版、星河湾·荣景园、温莎花园)也须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次数(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

三、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