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办字函〔2018〕129号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市局制定了《衡水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水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2018年7月4日
附件:
衡水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实施细则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 〔2018〕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二、适用范围
除省环保厅保留的“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许可证审批事项(包括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证等)”以外的审批事项,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审批流程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的许可证申请和审批事项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211.90.37.192:81/index.jsp)”上办理。申请单位须在审批系统上进行注册和申报,同时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和重新申领、换证
1.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1)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材料(新、改、扩建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计划等),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在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2)形式审查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属地环保分局预审意见)。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公示。对于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属于文件规定的不得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3)技术审查
对已受理公示期满的申请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市环保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并获得经属地环保分局核实同意的整改完成报告后,将相关材料报市环保局。
(4)集体会审
市环保局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召开由土壤科、环评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相关科室、单位参加的集体审议会,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并形成许可证技术审查报告。
(5)行政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批准的意见并公告。
2.新(改、扩)建项目加强监管阶段
新(改、扩)建项目申请单位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的前三个月为加强监管阶段,期间,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巡视密度,如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可立即停止企业一切经营活动,并暂停经营许可证。
3.换证
经营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换领许可证。
(二)已持有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变更
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或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许可证。
(1)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在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2)形式审查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属地环保分局预审意见)。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公示。对于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属于文件规定的不得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3)技术审查
对已受理公示期满的申请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会议,对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审,并视情况组织固管中心或属地环保分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经营许可证注销
持有市环保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全部终止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同时在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
申请单位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和已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已处理完毕危险废物及不可利用废物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提出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市环保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书面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出具许可证注销技术核查报告。经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申请单位按照现场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再次现场核实确认后,由专家组出具许可证注销技术核查补充报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负责注销经营许可证、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及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分局。
四、审批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申请和重新申领、换证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已持有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因企业补正材料、问题整改等问题延长的时间不计在工作时限内)。
具体时限如下:申请材料受理(1个工作日),是否受理并公示(4个工作日),初次申请和重新申领、换证书面材料评审及现场核查(15个工作日),变更书面材料评审及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20个工作日),许可审批、发证及公告(20个工作日)。
五、许可证发放
1.许可证颁发
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环保分局颁发,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市环保局颁发。
2.许可证有效期限
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经营单位在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应申领正式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一般为3年。对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行业环境管理要求,有整改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的,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为原截止时间。
六、信息公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负责按要求对运营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市环保局负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信息的公开,公开内容要包括经营方式、类别、规模、许可条件等审批信息。
此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的清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和变更事项办理流程(网上公开稿)
附件1: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章)
申请经营废物的类别
经营方式
申请数量(吨/年)
填报日期
□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 □到期换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书除最后两页(当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发证机关审批意见部分)外均由申请单位填写,填写时除签名以外均要求打印。
2.申请书填写内容应与所附证明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材料不完整。
3.申请书各项内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尚未实现的,按计划内容填写,并逐项注明“计划”字样。
4.经营方式分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大类,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化学处置、物理处置及其它方法。
5.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是指传染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等特性。
6.申请书一式八份并与审批系统填表一致,如内容填写不下,可自行附页。
7.申请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
8.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申请者声明
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和真实的。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遵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各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印):
申请单位名称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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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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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固定资产 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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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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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单位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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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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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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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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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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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职 称 |
文化 程度 |
专 业 |
本专业 工作年限 |
工作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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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主要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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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业务人员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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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废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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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名称 |
废物代码 |
主要化学成分 |
危险特性 |
经营数量 (吨/年)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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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设施及设备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设计能力 (吨/年) |
数量 |
生产厂家/产地 |
投运日期 |
使用场所/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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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关证明材料的清单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三)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二)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三)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四)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计划。
(六)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八)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九)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十)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十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二)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三)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二)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三)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二)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等等。
(三)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四)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相关设备及备案情况。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函[2011]379号)。
(五)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六)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七)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八)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九)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十)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三)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