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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4 作者:法规科 访问量:1047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生态环境

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持续推进生态衡水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和《衡水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就《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定的部分条款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5月上旬

地点: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听证事项

对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听证:

(一)对拟规定第七条,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先行验收的规定的合理性;

(二)对拟规定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交易费或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设定法律责任合理性;

(三)对拟规定第十四条,对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合理性;对其他排污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设定的法律责任、所设处罚幅度的合理性;

(四)对拟规定第十五条,对在本市使用的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定法律责任、所涉处罚幅度的合理性;

(五)对拟规定第十九条,对出租人不配合行政执法或发现承租人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设定法律责任的合理性;

(六)对拟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定法律责任的合理性。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是应邀参加听证会、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听证参加人在申请参加听证会时,对听证事项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参加人。

四、报名及产生方式

(一)报名方法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53日(节假日接受电子邮件申请)

(三)报名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遵循公正、公平的态度,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 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名额及构成

本次听证会拟定听证参加人15-20人,由公开征集和组织机关聘请的方式产生。公开征集的听证参加人8-10人,由组织机关根据所持观点、报名顺序、行业特点等从报名人员中选取;听证参加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等人员由组织机关聘请。

五、其他事项

(一)《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请登录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sthjj.hengshui.gov.cn//查询下载。

(二)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徐荣 0318-2103179

电子邮箱:hsshky@163.com

 

 

附件:1.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 立法听证会申请表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44 

附件2.衡水市生态环境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doc

附件1.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