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的函》(〔2022〕-65)要求,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进一步健全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结合衡水实际对《衡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进行了更新调整。现将《衡水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清单》,准确掌握其内容要求,正确理解使用清单,确保清单有效落实。
二、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清单》准入要求,不得招引禁止、限制类项目。
三、凡《清单》中列入禁止、限制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1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衡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衡政字〔2021〕7号)文件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