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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7-13 作者:监测科 访问量:5496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通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落实《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冀双随机办〔20206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检查的通知》(〔2021-502)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份组织开展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一、基本情况

本次联合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了我市资质认证获证的5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调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测机构现场、文件、体系运行、报告等方面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

(一)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气相色谱室无废液桶,设备旁未放置检定证书;废液流转处置记录中,汞、砷废液倒入有机废液桶,处置去向不正确。理化二室挥发酚与氨互相干扰。前处理室,显色剂1配置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有效日期为2021年2月1日;理化二室酒石酸钾钠配置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有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编号为2021-10-126报告中总氯测定原始记录未准确记录培养时间;未做标准菌株对照实验;未对使用纸片进行质量鉴定。编号为2021-08-005报告中pH值结果未同时报出水温;未列出流量检测使用设备及方法依据;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记录中无滴定过程记录。pH值(便携式)检测记录中标准缓冲溶液和质控样品未记录温度,未进行校准溶液的回测。编号为2021-10-023报告中锅炉烟尘采样原始记录表未对两台锅炉分别进行基本情况的调查记录。石油、动植物油检测记录表中所记录的“取样体积”表述有误,应为“萃取后样品体积”。

(二)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隔水式生化培养箱(18282)缺少44℃温度校准点;电热鼓风干燥箱(5314)检定标识填写不完整,未正确引入校正因子;氟离子选择电极(PXSJ-216F)有白色结晶;电导率仪(DP3-30FA)检定标签未及时更换;冷原子测汞仪排风装置现场为上排风,应为下排风。理化三室门口标牌与实验室内放置仪器不相符。编号为2021092706报告中悬浮物原始记录质控措施未做平行样。编号为2021091102报告中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PH值测定结果未保留小数点后1位。编号为2021093004报告中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地表水采样原始记录中缺少静置过滤装置;总磷分析记录中加标量不规范。

(三)河北春风检测有限公司

恒温水浴锅校准证书校准温度点不能覆盖全部检测项;采样设备无使用前后流量校准记录;标准物质出入库记录表设计不完善,无库存结余记录;色度测量室未按标准安装光源。编号为CF21022101报告中重量法原始记录表2记录的采样体积实际为标况体积。编号为CF21091601报告中水样采样记录采样依据中,现场PH检测方法未更新。固定污染源测试记录表及样品交接记录表均无非甲烷总烃样品保存条件。编号为CF21091702报告中饮食业油烟测定结果中检测结果判定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未记录集气罩投影面积;氨氮分析无具体开始时间。编号为CF21022301报告中大气现场采样中风速、风向等未按规范测量。编号为CF21060404报告中石油类原始记录样品体积应为萃取后水样体积。

(四)河北美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无机处理室250ml棕色容量瓶未贴检定标识;标准筛未贴检定标识。氨氮分析室无前处理装置;红外仪器室前处理装置未放置到指定位置。光谱室(一)废液桶未盖盖子。

(五)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离子色谱仪(编号HP-FX-074)设备标识不正确,维护保养记录中,日期杠改不规范;电热恒温水浴锅(编号为HP-FX-104)仪器设备状态标识温度校正因子不完整;硫代硫酸钠试剂标签保质期填写不规范。留样区金属类检测样品未低温保存;氟化物留样保存容器不正确。土壤采样设备不完整(缺少现场称量设备)。半挥发气质室排风装置故障;理化一室测试项目之间有干扰(挥发酚与氨);微生物室菌株存放冰箱无温控显示装置。编号为HP21091035报告五日生化需氧量原始记录中信息不完整。编号为HP21100404报告水质色度分析原始记录无取样量记录。

三、整改要求

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完善质控措施,健全质量体系,全面提升数据质量,通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分别报机构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并及时将相关整改情况分别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整改到位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