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依法行政规定,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执法函〔2019〕114号)文件精神,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用“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1)-(14)”,分配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保管和使用。适用范围限于在各辖区内开展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该专用章在用于现场监督检查和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与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执法专用章具体分配如下:
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1)”,由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2)”,由桃城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三、“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3)”,由冀州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四、“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4)”,由枣强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五、“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5)”,由武邑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六、“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6)”,由深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7)”,由武强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八、“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08)”,由饶阳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九、“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9)”,由安平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0)”,由故城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十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1)”,由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十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由阜城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十三、“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3)”,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十四、“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4)”,由滨湖新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并使用。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