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质量月”暨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行为,按照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九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衡市监[2019] 127 号)及《关于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衡环办发[2019]7号)要求,市局决定于2019年9月集中组织开展2019年度“质量月”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衡水市境内已获得CMA资质认定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一是社会监测机构是否在规定业务范围及资质认定项目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业务;二是相应的试验场所、设施环境和仪器设备是否保持完好并符合相应要求;三是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保证监测质量;四是环境监测标准执行是否准确,环境监测方法和规范是否现行有效;五是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是否编写规范完整等。
三、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分局参与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配合工作。
四、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分自查自纠、现场检查、总结通报三个步骤,9月30日前完成。
(一)自查自纠(9月1日—8日)。各社会监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本次检查重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现场检查(9月9日—20日)。检查组结合机构自查情况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统一按照《衡水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表》的内容逐项对照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由监测机构签字确认。检查组从被检查机构2018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内的样品登记表或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份报告进行检查。
(三)总结通报(9月21日—9月30日)。对检查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作假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参观或宴请等。
(二)为真实了解相关获证监测机构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检查组通知被检查检测机构的时间不早于24小时,被检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推脱。
各监测机构注册地相关县分局请于9月6日前将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局。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方式:韩领弟 2165952
邮 箱: hshbjcyk@163.com
附件:1、衡水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表
2、衡水市辖区注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附件1
衡水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表
抽查相关检验监测报告名称、编号 | |||
报告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电话、手机号 | ||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适用时) |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检查人员名单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
序号 | 检查重点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说明 |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描述(作为 证据的材料清单等) |
1 | 机构依法设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机构应为依法设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 检查有关证书(批准文件、授权文件、营业执照)。 (1)企业制的,应取得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获证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或相关内容。 (7)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特别要关注与生态环境管理相关的咨询以及是否存在运维服务。 (8)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9)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 | |
2 | 检测能力发生变化时遵守《办法》规定 | 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检查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现场检查机构环境、主要设备设施。 将现场检查与证书附表核对,核查是否存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查看机构一个认证周期内对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有项目是否有维持的能力,平时不做的项目是否有模拟报告,一个项目是否有两人以上持证人员。 | |
3 | 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应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不得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 | 检查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随机抽取检测报告、原始记录: (1)是否有制度规定应依据取得资质认定的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2)审核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地址范围、时间范围(空档期)以及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出具报告的情况; (3)核查当前有效和最近一次换证前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 (4)抽取最近一次复查换证前后的检验报告,检查其日期,并与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核对。 | |
4 | 规范使用检验检测标准 | 应按评审准则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标准 | 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应委托检验协议、合同(或行政任务委托书): (1)检验依据的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2)检验任务委托书(协议、合同)中是否有编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品保管、预处理方式(适用时)、异议复议期、委托方签字等重要信息。 (3)核对检测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作废标准是否进行了标准变更,标准变更的方法确认等内容是否齐全。 | |
5 | 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 原始记录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具有可追溯性,能够支持检验检测报告,还原检验检测过程。 | 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并与证书附表核对: (1)所检技术参数是否配备了正确的检验设备设施或标准物质; (2)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相关联的数据、信息的逻辑关系正确;是否有可追溯的关联编号 (3)追溯原始记录、设备设施使用记录、标准物质使用记录、样品流转记录及可能存在的实物样品和其编号等。 (4)检查批次样品内标准曲线的制备或曲线校准的正确应用情况,比较不同时期的曲线,是否存在长期不做曲线。 (5)检查导出公式与结果的一致性。 (6)标准物质、标准溶液的信息是否齐全。 (7)批次内10%平行测定、质控实施情况。 (8)若查到的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有3份以上不可溯源的,可以认定质量管理体系失效,视为弄虚作假;3份以下的,判定质量管理混乱,要求整改。 | |
6 | 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规范 | (1)编制应规范,其格式应严谨,信息应充分,数据应准确,计量单位应正确,结论应明确。 (2)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CMA)、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检测专用章。 (3)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报告内部复查机制,每年复查报告涉及的类别和领域应覆盖资质认定涵盖的所有专业领域; | 随机抽取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报告的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报告内部复查机制。 (2)报告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缺少环境条件信息、样品信息、检验仪器设备信息、检验地点信息、客户信息;依据标准、检验方法等信息; (3)用语是否规范,依据是否明确,数据是否准确并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 (4)报告的编号、页码是否完整、清晰; (5)对CMA标识使用是否正确; (6)是否存在明显的一般性错误。 (7)机构应制定有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8)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CMA)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或者类似字样; | |
7 | 授权签字人规范性 | 检验检测报告由授权签字人签发,不存在非授权签字人擅自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 核查授权签字人技术档案、检验检测报告、证书附表等: (1)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 (2)授权签字人是否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3)核对证书附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签字与报告签字的一致性。 | |
8 | 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 | 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核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检验检测档案: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检测档案,留存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2)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是否规定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3)保存的报告与发出的报告的一致性。 | |
9 | 检验检测行为合规 | 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 | 核查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对应情况: (1)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 (3)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之间是否具有可溯源性。 (要求亲自、现场随机抽取报告) (4)由收样、检测、标液支领、设备使用、谱图存贮等一系列相关性的符合情况。 | |
10 | 盲样考核、现场目击试验 | 盲样考核、现场目击试验 | 按照盲样说明书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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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机构依据疑问报告进行追溯工作时,下列几项内容也可作为参考检查项,也可自行安排检查内容。 | ||||
1 | 样品采集、检测过程中实施质量控制 | 样品的代表性、样品的运输、保存、流转是否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 检查采样的方法、采样时间、频次、样品数量、样品运送方式、运送过程中保存及到送达实验室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样品是否按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是否按规定添加了保存剂。检测原始记录中体现检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密码样测定、加标回收,空白测定等)。 | |
2 | 合同履行情况 | 委托合同及履行情况 | 抽取委托合同,检查样品采集、流转、处置、检测方法、报告的出具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及与委托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 |
3 | 环评、验收等大型项目检测周期合理,设备数量及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 设备运行及运行时间、人员配备、工作时间是否满足工作量要求 | 抽查环评、验收等大型项目的检测,核对设备运行及运行时间、人员配备、工作时间是否满足工作量要求。重点关注大批量样品的检测证据。有时间限定的项目是否能够按时检测。 | |
4 | 其他 |
附件2
衡水市辖区注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机构所在地 | 机构所在详细地 |
1 | 河北京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司建成 | 18832831625 | 冀州区 | 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大街85号 |
2 | 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 耿伟 | 13031850568 | 桃城区 | 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大街与隆兴路交叉口丽景福苑小区 |
3 | 河北祥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李光伟 | 13483700005 | 高新区 | 衡水市高新区昌明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附近 |
4 | 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贾惠平 | 18630580097 | 桃城区 | 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大街与永兴路交叉口处 |
5 | 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潘玉龙 | 18132600255 | 枣强县 | 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与东环交叉口处 |
6 | 河北佑安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 周艳芬 | 13785848865 | 景县 | 衡水市景县高适路与景新大街交叉口处 |
7 | 河北金飞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宋照红 | 15610899701 | 滨湖新区 | 衡水市横一路东马家南田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