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
张宝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改善营商环境,减少重复检查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环境执法监管现状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我局认真落实省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指挥调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突出差异化监管,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突出非现场执法检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强调联合抽查,在市双领办统一安排部署下,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审慎行政处罚,在差异化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由裁量免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
二、执法工作措施
(一)持续优化执法方式
一是重点突出任务源管理,坚持无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控手段,加强对非现场线索核实力度。严格按照四种方式(①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②通过“非现场”手段、信访举报(舆情)、网格上报等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查;③通过聚焦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执法;④通过督促问题解决开展整改复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开展日常现场检查,严格落实无线索不开展执法检查的要求,同时落实入企审批制度,实现“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的目标;二是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严格落实无线索不开展执法检查的要求,除在线核查、分表计电核查、远程执法、信访件、舆情核查等非现场线索需进行现场核查外,一律不进行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计划中将正面清单企业类型修改为一般排污单位,一般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通过分类监管、差别化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三是强化联合执法检查,结合省市双随机检查方案要求,提高联合抽查数量,其中生态环境系统内部联合抽查不少于双随机任务数的30%。
(二)柔性执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
参照省厅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通过柔性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下步工作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通过分类施策、差异监管、柔性执法等多种方式,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避免因重复检查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投资信心。
您对以上的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领导签发:薛志勇
联系人及电话:刘亚慧 0318-2226908
抄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