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市本级以及桃城区、冀州区、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水滨湖新区范围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二)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
(三)承担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四)承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五)承担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六)承担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七)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权。
(八)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九)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开展交叉互查和考核评价等。
联系电话:0318-23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