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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7 作者:宣教中心 访问量:15684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编制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解读,全文如下,一起来看↓↓↓

一、编制背景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第2号)的要求,各省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系统执法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我厅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修订施行,我厅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相关裁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于2023年8月29日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冀环规范〔2023〕1号)。

二、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包含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裁量计算方法、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实施程序、195项主要违法行为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果等情节作出裁量决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同时,裁量基准中指出的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保持一致,并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定,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二)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参照浙江、湖北、重庆等先进省份做法,并与各业务处室充分研究沟通,裁量时明确对环境影响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频次、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等裁量要素,以及相应的判定标准,采用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的模式,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划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百分比,科学设定裁量因素和判定标准,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26部法律法规逐一细化裁量要素,按照法律类别分为环评类、排污许可管理类、大气类、水类、土壤类、固废类、噪声类、海洋类、辐射类、其他类等10个类别,对其中195项法律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类型、判定标准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详细说明,细化裁量标准,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三)轻微不罚。根据省司法厅统一要求,结合我厅去年出台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北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一并附后指导各地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不予采取强制措施。

三、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规范〔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