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019年7月 | ||||||
序号 | 省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1012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816001000 | 对举报、投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奖励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1017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716007000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1024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131016004000 | 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1.法律法规名称:《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条款号:全;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000716003000 | 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确认 | 市级 |